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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恶搞者会被追求法律责任---请引以为戒 [打印本页]

作者: 艾辰    时间: 2010-8-22 21:15
标题: 恶搞者会被追求法律责任---请引以为戒
恶搞,顾名思义就是恶劣的搞笑,简称EG。以文字、图片和动画为手段表达个人思想的一种方式,完全以颠覆的、滑稽的、莫名其妙的人物事迹和故事情节来表现非正常的事迹和情节。恶搞一般是利用文章、影视剧、MTV等作品把故事中的主角的性格和故事情节扭曲化,不合乎规律化,或是故事情节逗笑,也可以用无厘头这样的词语来解释。

一直以来,有人用“我的照片以及以前在网易的一场误会”,不以事实为依据,不查证不核实,肆意编造、散播、恶搞一些无聊的谣言,甚至恶意人身攻击,如果仅仅是用id在论坛发一些漫骂帖子也就算了,但目前这种行为愈演愈烈,甚至出现到处散播“祭奠我的图片”,这已经非常过分了,还利用漫画丑化,利用音乐漫骂,最近还把含有我照片的视频发在youtube上,让我父母以及朋友亲戚都在看到之后既气愤又伤心,这个视频里面包含我的个人肖像照片,传播范围之大,影响恶劣之深,已经让我不得不回应,我父母也非常气愤,一致要求我追究此事,我早很久以前就已经说明事实真相,但有人变本加厉,我不得不再次声明:

恶搞其实就是犯法,是缺乏道德的体现,是丧失人格的表现,同时触犯澳洲以及中国法律,目前有相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一些对他人肖像,名誉以及文学作品疯狂恶搞的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我也赞成将这样的人绳之以法。这样,论坛空气就净化了,这里的风气就会正。

请一些触犯法律的人尽快将“恶搞我本人照片的图片,视频,音频”全部删除,否则,恶搞者会被追求法律责任。
作者: 艾辰    时间: 2010-8-22 21:18
请注意,youtube上的视频尽快删除,否则将会留下足够的侵权证据。
作者: amihee    时间: 2010-8-22 21:33
哇塞,奥巴马得赶紧告SNL去
作者: luhc181    时间: 2010-8-22 21:35
板凳
作者: panda    时间: 2010-8-22 21:54
就算人家恶搞你不对~也是你自找的~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当交学费吧~伯伯
作者: 小蝎子    时间: 2010-8-22 22:08
自作自受~
作者: 让你不带帽子    时间: 2010-8-22 23:00
回复 6# 小蝎子


   我新来的,看了好久都没看明白,这个艾辰干嘛了?????

谁能详细的说说吗?
作者: 韦德MVP    时间: 2010-8-22 23:13
搞的那些照片真的是你本人的一样,什么网易最帅的男人,是你吗???不要自欺欺人了。有本事就发些生活照,或是校园照,不要老DOWNLOAD网上的照片来说事。。你也耐不住几天的清闲,安静一阵子又出来了。
作者: 小蝎子    时间: 2010-8-23 14:48
回复 7# 让你不带帽子


    简而言之,就是一个有人格分裂的人
在yoyo上哗众取宠,一而再,再而三~
接着成为众矢之的,然后说消失了,现在又闲不住冒出来了
作者: efan21cn    时间: 2010-8-23 22:14
既然说到了法律,就随便说几句。

当年花花公子刊登了严重诬蔑某个保守派神父的漫画,随后被人告上法庭。随后这个在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花花公子胜诉,原因就是,任何成为了公众人物的人,都有接受公众监督的义务,也就只能忍耐对其任何的评论了。这个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一个著名案例。

如果任何不雅的评论都可以提告,那么我们就不会看见竞选的口水战了。当然了,反击也很简单,只要在制作一个内容类似的,主角换成对方的视频就好了。
作者: efan21cn    时间: 2010-8-23 22:17
这个一直告到最高法院的案子,牵涉到对一个公众人物可以说是很恶心的攻击。发生的时间距离现在也不是太久,这个案子到达最高法院的时候是1988年。事情发生在1983年,美国的一个比较大的色情杂志刊登了一份以滑稽漫画形式出现的烈酒广告,在这个广告里,漫画虚构了这样的情节,挖苦一个叫弗威尔的“公众人物”,说他的第一次性经验是在喝醉酒以后和他的母亲在户外的小屋里发生的!弗威尔不干了,他没法把它当做什么滑稽玩笑接受下来,一纸给告到法院。
  他的诉状分两部分。第一条,是诽谤罪。我想,若不是他实在觉得这幅漫画情节恶劣而完全有理由说它有“真实的恶意”,弗威尔是不会上法院去告的。看到这里,你也一定会想,那个弗威尔还是应该有希望获胜的,这漫画看着也太“恶意”了。但是,他又没能成功。为什么呢?
  诽谤罪被陪审团否决了。他们的理由是,这种东西一看就知道是胡闹的,根本不会有人当真,也就谈不上什么诽谤。在这里,是有一些专门制造假新闻的报纸以取悦某些读者的,一些人明明知道是闹着玩的,照样买回来看,也就是图个好玩。有一次,我就看到一张这样的小报,上面大字标题:卡斯特罗死了!下面就是很大的一张照片:卡斯特罗正躺在棺材里。我吃了一惊,马上指着那张报纸向我的朋友“报告新闻”,她只远远扫了一眼,就说,这报纸是开玩笑的。果然,不久以后,我又看到这家报纸在一幅长着翅膀的婴孩照片旁,“报导”某人刚生了一个小天使!在美国,这种报导当然就谈不上失实不失实,或者诽谤不诽谤的问题。陪审团指的也是这个意思,因为没人信,你的名誉也就没受到什么损失。但是,弗威尔的诉状中还有一条。他提出,这张恶意的漫画造成了他精神上的巨大创伤。这一点,陪审团同意了。判给他二十万美元的损害赔偿金。陪审团的这一判决,立刻引起了政治漫画家,艺术家和连环画家的严重关注。他们时时都可能画些戳痛公众人物的东西,他们的问题很简单:要是一张漫画就可以判决造成精神损伤的巨额赔偿的话,界线在哪里?但是,1986年,巡回上诉法庭支持了初级法院的判决。
  两年后,当最高法院复审这个案子的时候,一致同意这样的判决:一个公众人物,当他受到讽刺挖苦的时候,不论它是多么具有伤害性,甚至有色情描写,都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弗威尔赢得的二十万精神创伤赔偿金也给推翻了。应该说,这个案子又进一步扩大了第一修正案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这个案子的首席法官讲的一段话让我一直很难忘记。公众人物是经常受到讽刺挖苦,漫画化甚至丑化的。他说,考虑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普遍原则,我根本就没打算提供一个例外,让它在这种事情的对错中间划上一条界线。也就是说,对于美国的最高法院,诽谤罪问题的解决毕竟是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的,这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寻求的目标,确保新闻监督的功能,以维持社会的健康正常运作。因此,在最高法院判案的时候,就可以避开细节的纠缠,避开在低一层次的是与非之间划界线,而作出高一层次的原则性判决。
作者: efan21cn    时间: 2010-8-23 22:18
上面的文章转自:http://www.chinaweblaw.com/html/c24/2010-05/64229.html
作者: evangeline819    时间: 2010-9-27 20:09
。。。。。。。。。。。。。。。。。。。。
作者: FBI    时间: 2010-9-27 20:20
和那些用图片动画视频对他人进行人身恶搞的人比起来,某些人只不过是五十步笑一百步罢了
作者: shohoku    时间: 2010-9-27 21:35
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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